近日印度發(fā)布強制性聲明,要求托運人在提單中顯示包括GSTIN、IEC和電子郵件地址等信息。
印度海關總署已發(fā)出第33/2018號公告,其中規(guī)定自2018年4月1日起,進口商必須確保將以下基本細節(jié)通知其出口商在國外,以便將這些細節(jié)納入于預訂此類貨物:
?。?)進口商的進口和出口代碼(IEC)
?。?)消費稅進口商的身份證號碼(GSTIN)
?。?)進口商的官方電子郵件ID(用于航運線路和海關的通信)
該通知是由于危險廢物的寄售、其他廢物或受限制物品以某些進口商的名義進口而仍未清除的情況下發(fā)出的。上述案件的后續(xù)調查顯示,沒有這樣的進口商實際存在/或提出索賠。有人懷疑,這些貨物是為了向出口國傾銷危險廢物而進口的,并構成嚴重的環(huán)境威脅。此外,為了進一步推動直接港口交貨(DPD),已決定逐步取消委托的DPD通知(進口商在每批貨物上提交的72小時預先通知),并有一次違約通知。
鑒于上述情況,必須在提單上記錄進口商的基本信息,以便這些詳細信息可用于決定DPD堆碼和其他各種用途。